继承法 · 常见问题

父亲的遗嘱对我不利——但它是在公证人面前订立的。我还能做些什么吗?

Mag. Nevena Shotekova-Zöchling – 维也纳继承法律师

您的继承法副驾驶

Mag. Nevena Shotekova-Zöchling

维也纳律师 · 16 年法律从业经验 · 继承法

遗嘱的效力,取决于纸面上实际写了什么。

可以。有公证人在场并不意味着遗嘱无可争议。在公证人面前订立的遗嘱同样可能因形式瑕疵、缺乏遗嘱能力或外部压力而无效。而特留份(Pflichtteil)即使是最周密的遗嘱也无法剥夺。
我们的真实案例

三个名字,却没有一个签名。

一位父亲,两个儿子。大儿子事业有成;小儿子在父亲眼里却是个不成器的人——用父亲的话说,他的生活方式“荒唐”。

于是父亲去找公证人,订立了一份遗嘱:小儿子只能得到特留份。按照法律他本应继承一半遗产,现在却只能得到四分之一,而且是现金。一切看起来无懈可击:文本工整打印,在公证人面前订立,公证人本人也签了字。三名证人在场,并亲手写下了自己的名字。

父亲去世后,小儿子来找我们。他并没有抱太大希望:“毕竟这是公证人办的。”

我们调取了遗嘱原件,一行一行地仔细审阅。然后我们发现了问题:三名证人都工整地写下了自己的名字,但没有一个人签名。

写下名字,不等于签名。

听起来像是细节,在法律上却至关重要。证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——即使有公证人在场也是如此。缺少签名,无论遗嘱由谁起草,都会因形式瑕疵而无效。于是适用法定继承:由于没有配偶,两个儿子各继承一半。

对方很快明白了这一点。双方没有陷入多年的诉讼,而是达成了和解。小儿子获得了他完整的法定继承份额——是遗嘱原本给他的两倍。

启示:公证人并不是保证。关键在于纸面上实际写了什么。

在公证人面前订立的遗嘱,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质疑?

1. 形式瑕疵

奥地利法律明确规定了谁必须在何时签署什么。常见错误包括:证人没有签名,或没有加注表明其证人身份的必要附注;证人并非同时在场;或某位证人存在利害关系——例如受益人的近亲属(《奥地利普通民法典》ABGB 第 579、588 条)。形式瑕疵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无法“补正”。

2. 缺乏遗嘱能力——关键是签字当天的状态

只有当立遗嘱人在签字时理解自己在做什么以及其后果,遗嘱才有效(ABGB 第 566 条)。重要的不是一年前或一周后的状态,而恰恰是那一天、那一刻。可能影响精神状态的原因包括:

  • 痴呆和阿尔茨海默病——往往逐渐发展,时好时坏
  • 药物:吗啡或其他阿片类强效止痛药、镇静剂和安眠药、精神类药物——尤其是联合用药以及老年人
  • 急性意识混乱(谵妄)——手术后、感染、发烧或脱水时,常见于住院期间
  • 中风、脑出血、肿瘤
  • 酒精及戒断状态
  • 重度抑郁或妄想,例如立遗嘱人认为某个孩子要加害于他

重要的是:仅有诊断并不会使遗嘱无效。即使患有痴呆,也会有清醒的时刻。决定性的是针对具体那一天的证据。最有力的证据包括病历、护理记录、用药清单、医生、护理人员和亲属的证言,以及回溯评估当时状态的精神科专家意见。顺便说一句,公证人只是凭谈话中的印象判断遗嘱能力,而非医学判断。

3. 胁迫、欺诈、错误

遗嘱必须体现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。如果立遗嘱人受到胁迫、被孤立、被虚假说法挑拨而敌视某个孩子,或对重要事实存在误解,遗嘱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。

4. 特留份始终存在

即使遗嘱在各方面都有效,子女和配偶至少也有权获得特留份——即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,以现金支付。立遗嘱人生前赠与其他子女的财产也会计入。特留份往往明显高于继承人最初所声称的数额。

您现在应该做什么

  1. 不要仓促签署任何文件。在遗嘱经过审查之前,不要在遗产程序中作出任何声明。
  2. 索取遗嘱原件的副本——向负责遗产程序的法院专员(即公证人)索取。我们需要原件的影像,而不仅仅是誊本。
  3. 趁证据还在,及时保全:医生信函、住院报告、用药清单、护理人员姓名。病历不会永久保存。
  4. 注意期限。在遗产程序中,关键方向往往在几周内就已确定。特留份请求权原则上自您知悉之日起三年后时效届满。

这份遗嘱真的像看起来那样牢靠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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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查遗嘱+43 1 34 601 7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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