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重整与危机
在危机演变为破产之前进行重整
越早采取行动,选择越多。我们为处于危机中的总经理、股东和企业主提供咨询:确保流动性、避免个人责任、重整企业——无论是庭外重整、重组程序(Restrukturierungsverfahren)还是重整程序(Sanierungsverfahren)。凭借担任破产管理人(Insolvenzverwalterin)的经验,我们了解谈判桌的另一方。
保密的初次咨询+43 1 34 601 71office@advokat-wien.at时间紧迫——为何时机决定一切
出现支付不能(Zahlungsunfähigkeit)时,须毫无过失延误地提出破产申请,最迟不超过 60 天(§ 69 Abs 2 IO)。出现资不抵债(Überschuldung)时:须毫无过失延误地提出申请。
行动过迟者须承担个人责任——对债权人的损失、税款(§ 9 BAO)及社会保险费(§ 67 Abs 10 ASVG)负责。在刑法上可能面临 § 159 StGB 的处罚。
如自有资本率低于 8 % 且虚拟债务清偿期限超过 15 年,即存在重组需要(Reorganisationsbedarf)。未启动重组程序的,管理人员每人最高承担 € 100.000 的责任(§ 22 URG)。
您走出危机的途径
并非每一次危机都需要破产程序。我们与您一同选择最能保护您的企业和财产的途径。
庭外重整
与银行、供应商、出租人和政府机关进行不公开的谈判。延期付款、分期协议、债权豁免——无需公开程序。
重组程序(ReO)
适用于破产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情形。您继续经营企业;执行禁止令最长可提供三个月的保护,总计最长六个月(§ 22 ReO)。
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(Sanierungsverfahren mit Eigenverwaltung)
您保留经营权,由重整管理人(Sanierungsverwalter)进行监督。重整计划须在两年内提供至少 30 % 的清偿率(§ 169 IO)。
非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
由破产管理人(Masseverwalter)接管。最低清偿率为两年内 20 %(§ 141 IO);须经出席债权人的人数多数及金额多数同意(§ 147 IO)。
我们为您具体提供的服务
- 危机检查:流动性状况、资不抵债审查及持续经营预测(Fortbestehensprognose)、管理层的责任风险
- 与银行、税务局、奥地利健康保险机构(Österreichische Gesundheitskasse)、供应商及出租人进行谈判
- 制定重组及重整计划,并陪同直至计划获得通过
- 在无法避免时准备破产申请——正确且及时
- 代理债权人:债权申报、担保、抵御撤销(Anfechtung)
- 从危机或破产中收购企业和不动产——法律结构清晰稳妥
为何选择我们
我们了解法院、债权人保护协会和管理人关注的重点——并为您做好准备,使您的方案站得住脚。
重整往往涉及不动产、股权和合同。我们全面覆盖。
危机不容等待。保密会谈——应要求亦可在办公时间以外进行。
德语、英语、保加利亚语、土耳其语、俄语、乌克兰语——亦服务于国际股东和投资者。

您始终掌舵。我们坐在您身旁的驾驶舱里,熟悉航线和仪表——遇到颠簸时,由我们接手。
常见问题
我何时必须申请破产?
出现支付不能时,须毫无过失延误地申请,最迟不超过 60 天(§ 69 Abs 2 IO)。出现资不抵债时,须毫无过失延误地申请。一旦付款出现停滞,请立即让专业人士审查情况。
我能否在不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重整企业?
可以——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庭外协议,或依据 ReO 进行重组程序,该程序通常不予公告。
作为总经理,我是否须承担个人责任?
在某些情况下是的:因申请迟延而对债权人的损失、对税款和社会保险费,以及依据 URG 承担责任。尽早咨询是最好的保护。
重组程序与重整程序有何区别?
重组程序(Restrukturierungsverfahren)在破产之前启动,并由债务人自行管理。重整程序(Sanierungsverfahren)属于破产程序,须有重整计划并达到最低清偿率。
您是破产管理人——仍为企业提供咨询吗?
是的,但当然绝不会在我们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程序中提供咨询。这一角色积累的经验将使作为委托人的您受益。
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咨询。截至:2026 年 9 月。
